记者 陈道峰
近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经允许在社区微信群中发布判决书内容的案件,判决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XXXX社区群”微信群内向原告田某赔礼道歉。
据了解,苏某是田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王某的母亲。田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上载有田某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2023年9月,苏某将民事判决书拍照发送至“XXXX社区群”微信群,留言让群内人看看判决书,并就田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发表评论。
田某认为苏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起诉到淄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属于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的具体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的主审法官殷筱娣说,案件审理时,苏某辩称其把判决书发到了小区微信群中,是为了让大家了解事情真相,减少邻居对其一家的误解,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的意图。但苏某的行为影响了田某的私人生活安宁,给田某造成了损害,苏某应当承担侵害田某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
判决作出后,原告田某和被告苏某均未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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